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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持刀2次抢劫,其中一次抢劫巧遇女警察并遭到女民警反抗,劫匪用刀刺扎女民警数刀后逃跑,造成女民警抢救无效死亡。3月20日,记者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用刀刺扎女民警的劫匪一审被判无期。
今年32岁的柳刚(化名)是葫芦岛无业游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7年3月26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 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柳刚于2006年9月25日21时 许,骑自行车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水泥街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水泥街一个社区时,见葫芦岛市公安局巡警一大队警员王某拿一拎包独自向北行走,于是产生抢劫之恶念,先欲骑自行车从王某的身后抢走王的拎包,因路边有人经过,没有下手。于是返回被害人王某身后,将自行车放在一楼头处,持刀追上王某,用左手搂住王某的脖子,右手持刀逼住王的胸部,用语言威胁王将包交出。
王某反抗转身与柳刚厮打,柳刚将刀交至左手,用刀刺扎被害人王某胳膊、胸部、腹部等处数刀后逃离现场,随后王某被送往葫芦岛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他人用锐性致伤物刺中身体造成肱动脉断裂,肠系膜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外被告人柳刚还于2006年9月26日19时 许,骑自行车至连山区水泥街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见一年轻女子独自一人行走,于是产生抢劫之恶念,将自行车放在旁边,持刀逼住该女子的脖子,用语言相威胁,抢走被害人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挎包一个,案后该女子将挎包扔掉。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50元,手机已返还被害人。2007年3月26日 ,被告人柳刚被连山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刘某共抢劫2起,抢劫物品价值人民币350元,抢劫中致一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持械抢劫他人财物,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国家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柳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余元;作案工具尖刀一把、自行车一台,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柳刚不服已经提出上诉。
(本文来源:北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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