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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失业保险标准再提高 6.1日后领取者享新标-大连信息港-资讯频道
大连失业保险标准再提高 6.1日后领取者享新标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大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2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我市建立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机制,失业保险待遇再次提高,6月1日后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均享受新标准。

    原则: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同步调整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失业人员门诊费标准将进行适时、适当调整。

    范围:6月1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从2008年6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享受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其他: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再次提高

    同时,为减轻失业人员医药费负担,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到4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情况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

    户籍所在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失业保险金:490元/人/月

    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

    失业保险金:420元/人/月

    情况2: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

    户籍所在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失业保险金:560元/人/月

    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

    失业保险金:480元/人/月

    本次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说明

    ★2008年6、7月份已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与新标准的差额部分,自2008年8月份补发,并于2008年9月底前补齐。因特殊原因补发2008年5月31日以前失业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2008年6月1日起,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前的缴费时间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报销医疗补助金,以出院日期为准;女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报销生育补助金,以生育日期为准,凡2008年5月31日以前发生的执行原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200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执行新的标准。

    ★外省市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到我市的,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各区市县失业人员户籍在大连市范围内迁移的,按户籍迁入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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